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(GB 8978-1996)

发布时间:2025-03-15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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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(GB 8978-1996)是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,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‌。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,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。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。‌

一、适用范围

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污单位,包括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排污单位。具体行业包括:

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‌:适用于甘蔗制糖、苎麻脱胶、湿法纤维板、染料、洗毛工业等。

‌其他排污单位‌:适用于甜菜制糖、酒精、味精、皮革、化纤浆粕工业等。

二、主要内容

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,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。具体内容包括:

‌第一类污染物‌: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,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,一律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,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。

‌第二类污染物‌: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,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。

三、实施时间

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,替代了之前的多个标准,包括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4281-1984)、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3545-1983)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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